
你知道香水、洗发精、沐浴乳,这些产品都是化妆品的范畴吗?我们在选购化妆品、保养品时,除了会看产品的外包装之外,也会留意几眼背后的产品标示,这些标示都是受到法律规范的重要元素!想要创业贩售保养品、化妆品,却不了解相关法规内容吗?究竟化妆品需要有哪些标示呢?今天就让P编来帮你一一解答!
一、化妆品的定义
|在台湾想要贩售化妆品与保养品,都必须受到「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」的规范,依据第三条规定的定义如下:
1.化妆品:指施于人体外部、牙齿或口腔黏膜,用以润泽发肤、刺激嗅觉、改善体味、修饰容貌或清洁身体之制剂。但依其他法令认属药物者,不在此限。
2.化妆品业者:指以制造、输入或贩卖化妆品为营业者。
3.产品信息档案:指有关于化妆品质量、安全及功能之资料文件。
4.化妆品成分:指化妆品中所含之单一化学物质或混合物。
5.标签:指化妆品容器上或包装上,用以记载文字、图画或符号之标示物。
6.仿单:指化妆品附加之说明书。
7.前项第一款化妆品之范围及种类,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。
二、化妆品范围及种类
| 种类 | 品目范围 |
|---|---|
| 一、洗发用化妆品类: | 1.洗发精、洗发乳、洗发霜、洗发凝胶、洗发粉 2.其他 |
| 二、洗脸卸妆用化妆品类: | 1.洗面乳、洗面霜、洗面凝胶、洗面泡沫、洗面粉 2.卸妆油、卸妆乳、卸妆液 3.其他 |
| 三、沐浴用化妆品类: | 1.沐浴油、沐浴乳、沐浴凝胶、沐浴泡沫、沐浴粉 2.浴盐 3.其他 |
| 四、香皂类: | 1.香皂 其他 |
| 五、头发用化妆品类: | 1.头发滋养液、护发乳、护发霜、护发凝胶、护发油 2.造型喷雾、定型发霜、发胶、发蜡、发油 3.润发剂 4.发表着色剂 5.染发剂 6.脫色、脫染剂 7.烫发剂 8.其他 |
| 六、化妆水/油/面霜乳液类: | 1.化妆水、化妆用油 2.保养皮肤用乳液、乳霜、凝胶、油 3.剃胡水、剃胡膏、剃胡泡沫 4.剃胡后用化妆水、剃胡后用面霜 5.护手乳、护手霜、护手凝胶、护手油 6.助晒乳、助晒霜、助晒凝胶、助晒油 7.防晒乳、防晒霜、防晒凝胶、防晒油 8.糊状(泥膏状)面膜 9.面膜 10.其他 |
| 七、香氛用化妆品类: | 1.香水、香膏、香粉 2.爽身粉 3.腋臭防止剂 4.其他 |
| 八、止汗制臭剂类: | 1.止汗剂 2.制臭剂 3.其他 |
| 九、唇用化妆品类: | 1.唇膏 2.唇蜜、唇油 3.唇膜 4.其他 |
| 十、覆敷用化妆品类: | 1.粉底液、粉底霜 2.粉膏、粉饼 3.蜜粉 4.脸部(不包含眼部)用彩妆品 5.定妆定色粉、剂 6.其他 |
| 十一、眼部用化妆品类: | 1.眼霜、眼胶 2.眼影 3.眼线 4.眼部用卸妆油、眼部用卸妆乳 5.眼膜 6.睫毛膏 7.眉笔、眉粉、眉膏、眉胶 8.其他 |
| 十二、指甲用化妆品类: | 1.指甲油 2.指甲油卸除液 3.指甲用乳、指甲用霜 4.其他 |
| 十三、美白牙齒類: | 1.指甲油 2.指甲油卸除液 3.指甲用乳、指甲用霜 4.其他 |
| 十三、美白牙齿类: | 1.牙齿美白剂 2.牙齿美白牙膏 |
| 十四、非药用牙膏、漱口水类: | 1.非药用牙膏 2.非药用漱口水 |
三、化妆品标示项目
| 标示项目 | 注意事项 |
|---|---|
| 品名 | » 产品之命名应与产品本质相符,使消费者易于明白、理解者为 原则,如 ⅩⅩ冷烫液或ⅩⅩ面霜等。 » 虚伪夸大或涉及医疗效能之词句,均不得使用。 |
| 用途 | » 产品之应用的层面、范围。 |
| 用法 保存方法 | » 产品的使用方法。 » 产品保管收存的方法。 |
| 净重、容量或数量 | » 依产品特性标示内容物净重、容量或数量。 |
| 全成分 | » 产品实际添加物资讯;如为特定用途化妆品,另外标示特定用 途成分含量。 » 全 成 分 名 称, 应 参 照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 (INCI)、 中 华 药 典、 美 国 药 典 (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) 或 欧 洲 药 典(European Pharmacopoeia),或其他公定书或药典,以中文或英文标 示。 » 色素成分之标示得参照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之 Color Index (CI)或 EC Directive Annex IV 命名法。 » 香精及香料之标示,得以香精、香料、Flavor、 Fragrance、 Parfum、Perfume 或 Aroma 表示之。 » 成分名称应依其含量(净重或容量),由高至低排列标示。但 成分属成分含量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一或彩妆类产品使用之色素 成分者,得于产品中其他含量大于百分之一之成分后任意排 列。 » 彩妆系列产品应标示其加入色素之名称;其可能加入之色素得 载明「+\–」、「may contain」、「可能加入之色素」。 » 使用含有多种成分之复方原料,仍应将其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称 展开详实标示。 » 产品制程中需用,但最终并不存在于产品中之次成分或溶剂, 以及成分中之不纯物并对最终产品无功能者,得免标示之,惟 业者须就个别产品实际情形负举证责任。 |
| 使用注意事项 | » 运用或使用产品时应关注留意的事项。 |
| 制造或输入业者之 名称、地址及电话 号码;输入产品之 原产地(国) | » 产品责任业者信息,国产产品标示制造业者,输入产品标示输 入业者。 » 受托制造业者非属化妆品制造或输入业者。 » 地址标示应制造或输入业者之工商登记所在地为准。 » 原产地(国),指依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认定,制造或加 工制成终产品之国家或地区。 |
| 制造日期及有效期 间,或制造日期及 保存期限,或有效 期间及保存期限 | » 应以压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、打印等方式,标示于外包装、容 器或标签之上。 » 以标签为之者,须将法规规定之所有中文应标示项目应以不褪 色油墨,印刷或打印于同一张标签,不得单独另外以黏贴方式 附加。 » 依习惯能辨明之方式标明年月日。 » 制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仅标明年月,并以当月之末日为制造日 或期限终止日。 |
| 批号 | » 参照化妆品优良制造准则规定,指鉴别特定批的数字、字母或 符号组合。 |
|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 关公告应标示事项 | » 依卫生福利部公告,成分、产品类别等规定,各别订定之标示 事项。 |
四、化妆品标示咨询资源
化妆品的标示会牵涉到产品贩售与法规的问题,如果想要更进一步咨询细节,可以联络以下渠道:
- 在线平台:化妆品法规咨询服务平台
- 化妆品咨询专线:(02) 2521-7350
- 化妆品产品信息档案咨询专线:(06) 693-9112
- 化妆品登录咨询专线:(02) 2298-8900
- 服务时间:政府机关上班日 (上午8:30-12:00;下午1:00-5:30)
樸真国际|客制化调香|化妆品OEM ODM
樸真深耕精油产业20多年,提供全方位配方需求、全系列香氛产品、全系列化妆品代工方案,依据客户的商品需求调制配方,客制化香氛气味及功效,代工生产专属品牌气味的明星产品,欢迎与我们咨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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